〈喪服〉「為祖後」析論
——兼辨朱熹「寧宗嫡孫承重」說
劉斌
河北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
摘要:「為祖後」是一種重要的代際傳承方式,由於《儀禮•喪服》關於「為祖後」的記載很少,導致歷來關於「為祖後」的爭論眾說紛紜。全面考察〈喪服〉的「適孫」、「為君之祖父」等條目,以及〈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和《鄭志》「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可知「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與「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等同,「父卒」加「(將)為祖後」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祖父與(將)為祖後者之間是一種擬父子關係,並可推定不同爵級和宗法地位人員的為祖後情況。〈喪服傳〉「有適子者無適孫」、「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這三處傳文具有嚴密的邏輯統一性,完備地規定了「(將)為祖後」的祖孫三代間的喪服關係,這種精密的服制設計兼具尊尊親親之義。在宋孝宗、光宗、寧宗三人的為後關係上,從鄭玄經學來看,光宗是成君且尚未卒,故寧宗並不是為祖後,而是將為父後;寧宗為孝宗服斬並不是由於為祖後,而是由於「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故朱熹的「寧宗嫡孫承重」說難以成立。
關鍵詞:喪服;為祖後;適孫;「寧宗嫡孫承重」說
一、引言
「為後」是經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涉爵祿、身份、職權、財產等的代際傳承,對中國古代的皇位傳承、宗法傳承有深刻影響,對維繫人倫綱紀有重要意義。「為後」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為祖後」,是在子早卒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得立等情況下,以孫為其祖父之後。「為祖後」有為祖後、將為祖後之別,為祖後是就祖父卒以後而言,祖父在世時則稱將為祖後,為祖後是事實已成,將為祖後是事實未成而將成 。(將)為祖後在現實中比較常見,在皇位傳承中偶有出現。
歷來關於(將)為祖後的討論皆歸本於《儀禮•喪服》的記載,但是朱熹指出:「(嫡孫為祖)《禮經》無文,但傳云『父沒,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 〈喪服經〉中並無明言「適孫為所後祖父」或「為祖後」的辭句,僅在〈喪服傳〉及鄭玄注述中有一些語焉不詳的辭句,即〈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喪服注〉「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鄭志》「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此外,〈喪服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之「為祖母後」與「為祖後」關係密切。由於辭義簡略,導致後世學者對「為祖後」的問題聚訟紛紜,引起經學史、禮制史、法制史的很多爭論 。
本文立足於〈喪服〉經、傳及鄭玄注述,綜合考評歷代論說,力求闡明〈喪服傳〉和《鄭志》的「為祖後」相關問題。因〈喪服〉「適孫」與「為祖後」密切相關,故一并予以考察。進而藉南宋寧宗「嫡孫承重」事例,辨析朱熹的「嫡孫承重」、「為祖後」說。
二、〈喪服〉「適孫」解讀
〈喪服〉齊衰不杖期章「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傳曰「大夫不降其祖與適也」,程瑤田因而云「據此則諸侯亦然」 ,李如圭、張錫恭認為舉大夫之禮則知天子、諸侯亦然 。然則天子、諸侯、大夫、士皆不降其祖父母、嫡孫,則不論何爵級,皆得立嫡孫,本節所論是通上下而言。〈喪服〉齊衰不杖期章:
〔經〕適孫。
〔傳〕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
〔注〕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據〈喪服〉殤大功章「適孫之長殤、中殤」,可反推知此條是就嫡孫已冠者而言。〈喪服傳〉「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之注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張錫恭據此而云:「庶子不為長子斬,則亦不為嫡孫期。」 可知此條中的祖父須是為後者(可以是為父後者、為祖後者、為人後者),不能是不為後的庶子。據傳、注可知,就周禮而言,若有宜立的長子,則不立嫡孫,庶子和諸孫皆是庶,如鄭玄所云:「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 可知長子和嫡孫不可兼立,立後須遵循一定原則、次序,其目的除防止覬覦爭奪之外,更重要的是貴嫡重正,以明尊祖敬宗之義 。雖然鄭玄說「適子死則立適孫」,但實際上不僅長子宜立而早卒,而且若長子有廢疾他故而不宜立 ,也應立嫡孫,也是「將上為祖後者」,如曹元弼所云:「其父有廢疾者,雖父祖俱在,長孫亦得立後也,以其已為適孫故也。」 還有一種立嫡孫的情況是《春秋》所載衛聵輒爭國的事例,《公羊》、《穀梁》、鄭玄、何休皆認為衛靈公得立輒為嫡孫而繼承君位 ,故知若長子獲罪於父而逃亡,則其子仍可立為嫡孫。〈喪服〉「適孫」之傳云「有適子者無適孫」,其注云「適子死則立適孫」,「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則此經、傳、注是就長子宜立而早卒的情況而言 ,但這並不是說長子若因廢疾他故而不宜立或因獲罪於父而逃亡的情況下不得立嫡孫。
嫡孫之父(本身是長子)早卒、因廢疾他故而不立、因獲罪於父而逃亡,這三種情況下的父(嫡孫之祖父)、己(嫡孫之父)、長子(嫡孫)之服會有不同,這須分嫡孫之祖父是為後者、庶子兩類情況。
(1)先看嫡孫之祖父是為後者的情況。
(1.1)若己(嫡孫之父)早卒,則己之父為己服斬,己之長子為己服斬,己之長子為己之父服斬,己之父為己之長子服不杖期,此無疑義。
(1.2)若己(嫡孫之父)因廢疾他故而不立,則須闡明。這種情況下,由第三、四節可知,己為父服斬,父為己服不杖期(因己將不為父後);長子為己服斬,己為長子服不杖期(因己不為父後);己卒,則己之長子為己之父服斬,己之父為己之長子服不杖期;己在,則己之長子為己之父服杖期(因主喪故有杖),己之父為己之長子何服則須研討。該問題也即若嫡孫之父有廢疾不立而且父在,則嫡孫之祖父為嫡孫何服,是否仍服不杖期?據注所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則亦應服不杖期,庶孫將為祖後者亦然(參本節下文)。
(1.3)若己(嫡孫之父)因獲罪於父(嫡孫之祖父)而逃亡,則不成其為子,故即使己在,己之父仍得為己之長子服不杖期,而己之長子為己之父服斬 ;雖然父已經不成己為父之子,但對子而言,天下無無父者,父仍是父,故己仍為父服斬,而父為己無服;己與長子之間仍有父子關係,故長子仍為己服斬,己為長子服不杖期(因己不為父後)。
由此可將嫡孫之祖父是為後者的情況下,在嫡孫之父早卒、廢疾不立、獲罪逃亡三種情況下己之父(嫡孫之祖父)、己(嫡孫之父)、己之長子(嫡孫)之間的服敘製表如下。

(2)然後看嫡孫之祖父是庶子的情況。據本節上文所揭張錫恭所云「庶子不為長子斬,則亦不為嫡孫期」,可知己之父(嫡孫之祖父)為己(長子)服不杖期,己之父為己之長子(嫡孫)服大功,其餘則與表1同。可製表如下。

此注「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的指涉範圍須明確。〈喪服〉注云「今君受國於曾祖」 ,則鄭玄已言及為曾祖後的情況(參第三節)。嫡曾孫為曾祖後與嫡孫為祖後相類,而鄭玄注「適孫」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則曾祖父為嫡曾孫之服也應包含於其中。據鄭義推之,則祖父為嫡孫、曾祖父為嫡曾孫、高祖父為嫡玄孫皆應服不杖期,如杜佑所云:「凡為後承嫡者,雖曾孫、玄孫,與孫同。」 嫡孫為祖父,嫡曾孫為曾祖父,嫡玄孫為高祖父,皆應服斬,如吳商所云:「孫及曾、玄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然則注「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的「將為後者」所指,除嫡孫外,至少還有嫡曾孫、嫡玄孫等正嫡。孔穎達以「體」、「正」分別庶子、適孫、庶孫以及適子有廢疾不立者,「四者皆期,悉不得斬也。唯正體又傳重者,乃極服耳」 ,這是就為父後、為祖後而言。正體又傳重,唯為父後的長子當之,故為之服斬;其餘則或非體,或非正,或既非體又非正,故為之服期。張惠言云此注:「此鄭廣解立後之服,謂體而不正,正而不體,及非正體而傳重,皆包之。」 則是兼就為父後、為祖後(包括嫡孫、庶孫將為祖後)以及其他為後的情況而言 。張爾岐云:「曰『凡父』,則士以上皆然也。」 張錫恭信服其說 。然則此注就具有普適性,適用於各爵級的為父後、為祖後、為人後等為後情況。本節上揭張錫恭云「庶子不為長子斬,則亦不為嫡孫期」,則此注所云有其限定條件,即所後者本身須是為後者。若所後者是庶子等非為後者,則他為其將為後者應服之如庶子孫;進一步,若他是王子、公子、大夫之子則還受厭而降,若他是繼體王之昆弟、繼體君之昆弟則還因有旁尊而降 。
此注「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變「祖父—適孫」而云「父—將為後者」,敖繼公云:「鄭言此者,……且明為適孫亦期之意也。」 則「祖父」與「父」對應,「適孫」與「將為後者」對應,可知嫡孫將為祖後,則祖父相當於父,祖父與嫡孫是擬父子關係 。然這種擬父子關係須在父卒之後方突顯(參第三、四節)。〈喪服小記〉「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注云:「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父卒,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此時若祖父在,則為祖母服齊衰杖期,祖父卒,然後為祖母伸三年之喪,這與父在為母杖期、父卒則為母三年相似,可為祖父與嫡孫是擬父子關係的旁證。
三、〈喪服〉「為君之父、祖父」解讀
〈喪服〉齊衰不杖期章:
〔經〕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注〕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這是說臣為今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之服,皆是從服。盛世佐云:「此君之父與祖父皆謂未嘗為君也」。 可知今君之父、祖父皆不是君,也不曾是君。此經「為君之父、祖父」需分「為君之父」、「為君之祖父」來考察,也需分始封君、繼體君來考察。鄭玄認為此經「君」有兩種,今詳論如下。
(一)始封君
第一種「君」是始封君,即注所云「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
若始封君之父卒,不論父是庶子還是宗子,也不論父是否有廢疾而不立,始封君皆為父服斬,其臣從服不杖期,符合〈喪服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
若始封君之祖父卒,則在何情況下纔符合〈喪服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由於臣從始封君而為始封君之祖父服期,而從服降一等,可知此經語境中的始封君應為祖父服斬。張錫恭云:
君所以服斬者,以父卒也,傳故繼之曰「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也。玩「然後」之辭意,則父在者有異矣,必為不杖期可知矣。
這是父、祖父皆不宜嗣位,繼體君受國於曾祖父的情況,即本節下文所論的情況(一),張錫恭強調「然後」二字蘊含父在父卒對為祖父之服的決定性影響。不宜嗣位的父在時,為祖後者尚且不能為祖父服斬,則宜嗣位的父在時,為祖後者更不能為祖父服斬。若是始封君,沈彤云:「始封之君之服其祖者,父存猶期也。」 宜嗣位的父在,則始封君為祖父服親服不杖期,臣從服大功,不符合〈喪服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不宜嗣位的父在,則始封君為祖後,為祖父應服杖期(因主喪故有杖),其臣從服大功,也不符合〈喪服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故知不論父是否宜嗣位,只要父在,始封君就不能為祖父服斬,其臣就不能從服期。進而可知,只有父卒以後,始封君纔為祖父服斬,其臣纔從服期,其中若父宜嗣位而早卒,則父卒後始封君纔為祖後,若父不宜嗣位而早卒,則父在時始封君已將為祖後。故知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不僅適用於繼體君,而且適用於始封君。始封君之父卒,始封君纔能為祖父服斬,臣纔能從服期,纔符合〈喪服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
由於始封君之父、祖父並非君,故知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不僅適用於君,而且適用於非君者,或者說適用於宗法之內的宗子。盛世佐云「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是「適孫承重之通例」 ,「此禮通乎上下」 。
(二)繼體君
第二種「君」是繼體君。注所云「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須析為二句以與經「為君之父、祖父」對應,即注「若是繼體,則其父有廢疾不立」是就經「為君之父」而言,注「若是繼體,則其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是就經「為君之祖父」而言。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對理解此條至關重要,黃以周云:「傳曰『為祖後者服斬』,為經『祖父母』發也。注曰『今君受國于曾祖』,為經『不杖期』發也。」 鄭玄之所以將「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釋為今君受國於曾祖父而非祖父,一是因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是就經「祖父母」而發,故傳「為祖後者」之「祖」指祖父而非曾祖父;二是因賈公彥所云:「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群臣為之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
鄭珍區分了繼體君受國於祖父與受國於曾祖父,又據鄭注而認為繼體君受國於曾祖父有「兩層」情況,又云「諸侯一層明,則天子不言可知」 ,可知天子、諸侯的繼體君皆然。其實繼體君的情況更為複雜,鄭珍所言尚不完備,今詳論如下。
若繼體君受國於祖父,則祖父嘗為君,這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經「為君之父」及注「若是繼體,則其父有廢疾不立」,這是說今君之祖父是君,父有廢疾而不宜嗣位,祖父卒,今君受國於祖父,父卒時今君已嗣位,有臣,今君為父服斬,臣從服不杖期,符合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這種情況是「祖父是君,父有廢疾他故→今君將為祖後→祖父卒→今君嗣位→父卒→今君為父服斬,臣從服不杖期」。因祖父是君,故今君為祖父服斬,如張錫恭所云:「受國於祖者,父雖在,為祖父亦斬。」 第二種情況是父早卒,包括兩種情況,即父宜嗣位而先於祖父而卒、父有廢疾他故不宜嗣位而先於祖父而卒。不論何種情況,因父卒時今君尚未嗣位,無臣,故無從服可言,不符合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故注「若是繼體,則其父有廢疾不立」未言父早卒。
若繼體君受國於曾祖父,則曾祖父嘗為君,而祖父、父皆未嘗為君。若不以子行、孫行為後,則以嫡曾孫為後,這受曾祖父、祖父、父卒之先後,祖父、父是否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今君何時嗣位等因素的影響。按今君之曾祖父、祖父、父的卒之先後來排列組合,共有六種情況:
(一)是曾祖父先於祖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且祖父先於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因祖父、父卒時今君已嗣位,有臣,故符合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但是因父在,今君不得為祖父服斬,其臣不得從服不杖期,故不符合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也不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二)是曾祖父先於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且父先於祖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因祖父、父卒時今君已嗣位,有臣,故符合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而且父先於祖父而卒,故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也符合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
(三)是祖父(宜嗣位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曾祖父而卒,且曾祖父先於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因祖父卒時今君尚未嗣位,無臣,故不符合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因父卒時今君已嗣位,有臣,故符合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因祖父先於父而卒,故不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四)是祖父(宜嗣位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父(宜嗣位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且父先於曾祖父而卒。因祖父、父卒時今君尚未嗣位,無臣,故不符合經「為君之父、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因祖父先於父而卒,故不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五)是父(宜嗣位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曾祖父而卒,且曾祖父先於祖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因父卒時今君尚未嗣位,無臣,故不符合經「為君之父」服不杖期的要求;因父先於祖父而卒,故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因祖父卒時今君已嗣位,有臣,故符合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
(六)是父(宜嗣位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祖父(宜嗣位或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卒,且祖父先於曾祖父而卒。因祖父、父卒時今君尚未嗣位,故不符合經「為君之父、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因父先於祖父而卒,故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可將以上六種情況製表如下。

本節上文論及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是就經「祖父母」而發,那麼這六種情況中既符合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又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者,就是情況(二)、(五)。若不考慮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影響,則符合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就是情況(二)、(五)、(六)。情況(二)是「曾祖父是君,祖父、父皆有廢疾他故→今君將為祖後→曾祖父卒→今君嗣位,為祖後→父卒→祖父卒→今君為祖父服斬,臣從服不杖期」。情况(五)又分兩種情況:
(五•1)是今君之父宜嗣位,這是注「若是繼體,則其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所說的情況,注所云「早卒」是指將為後者先於所後者而卒,在經、傳的語境下是指今君之父先於曾祖父而卒。這種情況是「曾祖父是君,祖父有廢疾他故,父宜嗣位→父卒→今君將為祖後→曾祖父卒→今君嗣位,將為祖後→祖父卒→今君為祖後,為祖父服斬,臣從服不杖期」。
(五•2)是今君之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則父在世時,今君已將為祖後,這種情況是「曾祖父是君,祖父、父皆有廢疾他故→今君將為祖後→父卒→曾祖父卒→今君嗣位,將為祖後→祖父卒→今君為祖後,為祖父服斬,臣從服不杖期」。
總之,符合「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情況似乎有(二)、(五•1)、(五•2)、(六)這四種。但是〈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父後者服斬」之注僅言父「宜嗣位而早卒」,即注限定為情況(五•1),這是何故?情況(六)因不符合經「為君之父、祖父」服不杖期的要求,故須排除。至於情況(二)、(五·2),因鄭玄默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隱含「父」宜嗣位的限制條件(參第五節),而情況(二)、(五·2)中的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故注排除這兩種情況,僅舉父「宜嗣位而早卒」,而未舉父不宜嗣位而早卒的情況。而《鄭志》「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則不受鄭玄默認的「父」宜嗣位的條件的限制,故情況(二)、(五·1)、(五·2)、(六)皆符合之(參第四節)。
(三)卿大夫君
除鄭玄所舉以上兩種「君」外,鄭珍補充第三種:
君謂有地者,則天子、諸侯、公卿大夫皆是。此條蓋天子諸侯之公卿大夫與公卿大夫之家臣,從其君降服一等之通例也。君原不專指諸侯,傳文亦統言之。注特即諸侯言者,意以其君為始封之諸侯及公卿大夫者無妨,及父若祖在即為諸侯、公卿大夫,父、祖卒而為服斬。惟其君為繼體諸侯者,須與之有異。……傳文已備,鄭注止是明此意,並非以經傳之「君」為專主諸侯也。
〈喪服〉斬衰章「君」,注云:「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是「君」不止包括天子、諸侯,而且包括有地的公卿大夫,鄭珍據此為說 。鄭珍是認為經和傳的「君」包括天子、諸侯和有地的公卿大夫,注雖僅舉諸侯,然實則兼包天子和有地的公卿大夫;君是始封諸侯抑或「始封」公卿大夫,二者可以類推,故注僅舉諸侯而未言公卿大夫,並非不包括公卿大夫。
鄭珍之說補充有地的公卿大夫,確是有價值的發現,不過也有待商之處。首先,傳云「妻,則小君也」,而「小君」並非大夫妻之稱,則傳似應是就諸侯而言。其次,若承認經「為君之父、祖父」的「君」中包括公卿大夫,則勢必涉及公卿大夫能否世襲的問題。《春秋》公羊、穀梁說皆反對卿大夫世襲,《春秋》左氏說以及許慎、鄭玄認為卿大夫通常不世爵,但可世祿,鄭玄又認為卿大夫若有大功德則可世位,但這是一種特殊情況 。既然公卿大夫通常不世襲,則經「為君之父、祖父」中的繼體君中通常不包括有地的公卿大夫,那麼他們是否屬於注所云「始封之君」的範疇?考三《禮》經注,「始封」專指諸侯,卿大夫則云「始爵」,且所謂「封邦建國」也專指諸侯,則「始封」並不包括卿大夫。然則注「謂始封之君也」云云、注「若是繼體」云云,皆指天子、諸侯而言,而不包括有地的公卿大夫。故鄭珍云「意以其君為始封之諸侯及公卿大夫者無妨」,又以為「若是繼體」中包括有地的公卿大夫,皆不符合鄭注之意。
雖如此,但是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確如鄭珍所說是「通例」、「常例」 ,它不僅適用於天子、諸侯,而且適用於有地的公卿大夫,還適用於無地的大夫士(參第四、六節)。〈喪服•記〉「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注云「公士大夫之君」 ,是說有地的公卿大夫若服小功以下,則只有其室老從服,那麼公卿大夫若服大功以上,則其眾臣、貴臣(室老、邑宰)皆應從服。有地的公卿大夫為祖後,若他們為祖父服斬,則其眾臣、貴臣皆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符合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也適用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四、《鄭志》「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解讀
由上述可知,在〈喪服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語境中,「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適用於始受命王、繼體王、始封諸侯、繼體諸侯、有地的卿大夫。其實,若脫離經「為君之祖父」這個具體條件的限制,「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尚有更廣泛的適用。《鄭志》:
趙商問:「己為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曰:「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為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
此問答的辭義簡奧,其意蘊卻極為豐富。首先需明確該問答的語境。
(一)《鄭志》問答的語境
第一,趙商所說「己為諸侯,父有廢疾,而為其祖服」,是就繼體君而言還是就始封君而言?據趙商所說的「父有廢疾,不任國政」,父因廢疾而不能承擔國政,可知趙商所說是就繼體君而言。曹元弼云:「《鄭志》所云,謂繼體爾。」
第二,趙商所說的「祖」是諸侯還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者,或者說今君是受國於祖父還是曾祖父?可由鄭玄所云「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來推定,這又需先明確這句是說他人為天子、諸侯只服斬,還是說天子、諸侯為他人只服斬。若是說天子、諸侯為他人只服斬,然而〈喪服〉大功章「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因尊同而不降,是經中有諸侯為他人服大功的情況,並非只服斬;又張錫恭云:「(天子)為后杖期,為適婦大功,為外祖父母小功,為妻之父母緦,皆以正統不降,而服其親服矣。」 考三《禮》及鄭注,其中「某人之喪」皆是說此「某人」是所服的對象,而非能服的主體。故張錫恭云:「言『父在』而云『天子、諸侯之喪』,則喪者亦天子、諸侯,不唯喪之者天子、諸侯也。」「《鄭志》所答,謂喪者為天子、諸侯者也。」 又〈曾子問〉「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注云「為君服者皆斬衰」 ,是說他人(臣)為天子、諸侯只服斬。可知《鄭志》「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也是說他人(臣)為天子、諸侯只服斬 。鄭玄以「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來回答為祖父何服的問題,則「天子、諸侯」與「祖」就是對應的,那麼趙商所問的「祖」就是指諸侯,而非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者。而且,若認為鄭玄所答「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是說天子、諸侯為他人只服斬,那麼就是認為趙商所問的「祖」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者,那麼鄭玄最後就是將趙商所問對應第三節所論的情況(一)。但是情況(一)中的今君為祖父並不服斬,這也說明鄭玄所答是說他人(臣)為天子、諸侯只服斬,趙商所問的「祖」是諸侯。此外,當鄭玄答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時,他尚未意識到趙商是問父在,趙商緊接著說「所問者,父在為祖如何」,強調父在,而未提及受國於祖父,可知趙商認為鄭玄已意識到他是在說受國於祖父,故不必再強調這一點,故知在鄭、趙的對話中,鄭玄始終知道他們是在說今君受國於祖父,也就是說鄭玄始終知道他們是在說今君之祖父是諸侯,這也可佐證趙商所問的「祖」是諸侯。綜上所述,可以確知趙商所問的「祖」是諸侯。
第三,趙商所說的「祖」是在位而卒者還是禪位於今君以後而卒者?鄭玄所答「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隱含之意是今君之祖父是以諸侯的身份而卒,則趙商所問的「祖」未曾禪位,是在位而卒者。
第四,趙商所說的「父」是曾為諸侯者還是不曾為諸侯者?〈喪服〉疏引「趙商問」云云,而曰:「彼《志》與此注相兼乃具也。」 此疏是就注「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而發,而注所說的父或祖父皆是不曾為君者。《鄭志》所討論的話題都是緊扣經注而發,而且賈疏也認為《鄭志》與此注相兼乃具,就說明二者所言說的背景相似,那麼趙商所說的「父」也應是不曾為諸侯者,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者。推考三《禮》及鄭注所言「廢疾」,凡與代際傳承相關的「廢疾」,皆與「不立」、「不可立」、「不受重」相聯而言 ,那麼趙商所說的「父有廢疾」也應是父不曾為君,這應可以確知。
明確這四點,就可以確知《鄭志》所問情況是「祖父是君,父有廢疾,今君將為祖後→父在,祖父卒→今君嗣位,為祖後」,此時今君為祖父何服。那麼《鄭志》的情況與〈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及其注所說情況的不同點,一是〈喪服傳〉注說的是今君受國於曾祖父,而《鄭志》說的是今君受國於祖父,也即〈喪服傳〉祖父非君,而《鄭志》祖父是君,張錫恭云:「《鄭志》所云,原非解〈喪服經傳〉,故以祖父嘗為君者言之。……〈喪服〉所云,未嘗為君者也。」 二是〈喪服傳〉注說的是父宜嗣位,而《鄭志》說的是父有廢疾而不宜嗣位。三是〈喪服傳〉注說的是父先於祖父而卒,而《鄭志》說的是父在而祖父卒。
(二)「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的適用範圍
據第三節所論,可將今君受國於祖父分兩種情況:
(a)是父卒,今君為祖父服斬;
(b)是父在,今君為祖父服斬。
通過以上對〈喪服〉經傳注、《鄭志》的分析,可知趙商所問相當於情況(b)。由於初始時趙商未強調「父在」,故鄭玄將趙商所問對應到情況(a),因情況(a)具有「父卒」和「為祖後者服斬」兩個因素,在形式上與「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相似,故鄭玄有此答。鄭玄知曉「父有廢疾」,但是仍答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可知不僅父宜嗣位的情況下父早卒纔能為祖父服斬,而且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的情況下也須父早卒以後纔能為祖父服斬;也就是說「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不受父是否宜嗣位的影響。後來趙商強調「父在」,鄭玄終明瞭趙商所問情況,最後將其對應到情況(b)。這種情況因祖父是君,故今君為祖父服斬,而不受父是否有廢疾他故、早卒等因素的影響,他認為只要是今君直接受國於先君,不論二人間隔多少輩,不論二人之間的父祖是何情況,今君皆為所受國的先君服斬,故盛世佐云:「孫為祖之為君者,無論承重與否,皆當服斬,不得以父在為嫌。而父在為祖斬之義,不待趙商之問而自明矣。曾、玄以下皆然。」 趙商所問情況因所受國的先君是祖父,故容易與「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混淆。若如鄭玄所答「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則為祖後者為祖父、為曾祖後者為曾祖父服斬只是由於為君當服斬,而未涉及為後問題。實際上,為祖後者為祖父、為曾祖後者為曾祖父服斬,與為天子、諸侯服斬,二者雖結果相同,然原理卻不同,前者是由於為後導致,後者是由於為君服斬導致。君之所後者是先君,臣為之皆服斬,對應〈喪服〉斬衰章「君」條。君之不立之父祖未嘗為君,他們與君之臣無君臣關係,因而臣從君而服不杖期,對應〈喪服〉不杖期章「為君之父、祖父」條。君為所後者和其不立之父祖皆服斬,而通過臣為二者的不同服制,將看似相同的二者區別開 。
《鄭志》當鄭玄答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之時,他是就今君之父有廢疾不立而早卒,今君受國於祖父的情況而言,這已超出〈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語境,後者是說今君受國於曾祖父的情況,可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不僅適用於今君受國於曾祖父,而且適用於受國於祖父,不僅適用於父宜嗣位而早卒,而且適用於父有廢疾不立而早卒。鄭玄之答是認為雖然父有廢疾而不立,但是直到父卒以後,纔能為祖父服斬,而未考慮其中諸侯因素的作用;直到鄭玄最後答以「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時,他纔考慮今君和祖父皆是諸侯這個因素的決定作用。也就是說當鄭玄答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時,他是以一種普遍原則來回答的,這個普遍原則不僅適用於天子、諸侯,而且適用於卿大夫、士。在天子、諸侯、有地的卿大夫階層,因涉及君與今君之服,而今君為先君必服斬,故受「君」之維度的影響。若拋卻「君」這個維度,在卿大夫、士階層,則屬於宗法系統內。今宗子受重於祖父,若父宜受重,父在則不為祖後,父卒則為祖後,為祖父服斬;若父不宜受重,父卒則今宗子為祖父服斬,父在則今宗子主持祖父之喪,為祖父服齊衰杖期 。由此可知,「父卒,為父後者三年斬」適用於各爵級,不論爵級如何,皆是父卒以後,其子將為祖後,祖父卒,此子為祖後,為祖父服斬。「『父卒,為祖後,服斬』,此禮不專為君設,凡孫於祖皆然。」 「蓋其斬與期,惟以父之存沒為制。」 綜上所述,在今君受國於祖父、今宗子受重於祖父的情況下,可將父有無廢疾、父在父卒與(將)為祖後 、為祖父之服的關係製表如下。其中「父有廢疾」的「父在」行與「天子、諸侯」列相交的一格即是《鄭志》所論情況。

若今君受國於曾祖父,父有廢疾而不立,父在而祖父卒,則今君應為祖父何服?經、傳、注和《鄭志》皆無明說,以理推之,鑒於《鄭志》鄭玄所答「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使用一種普遍適用的語氣,則也應適用於今君受國於曾祖父的情況。那麼若父在而祖父卒,就不符合「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故今君不為祖父服斬。由於今君為祖後,主持祖父的喪禮,應有杖,故服齊衰杖期。進一步,不僅今君受國於曾祖父,而且今君受國於高祖父甚至以上的直系正尊,也應如此。若在卿大夫士的宗法層面,若今宗子之祖父有廢疾,父宜受重而早卒,今宗子受重於曾祖父,則今宗子應為祖父服斬,與〈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情況類似;若今宗子之父有廢疾而不立,父在則今宗子為祖父服齊衰杖期,父卒則服斬。綜上所述,在今君受國於曾祖父、今宗子受重於曾祖父的情況下,可將父有無廢疾、父在父卒與(將)為祖後、為祖父之服的關係製表如下。

「父卒,為父後者三年斬」原則尚隱含今君、今宗子與其不受國或不受重的祖父、父之間的為後關係。若是今君受國於曾祖父,由於今君是曾祖父之後,自然亦是祖父之後,故〈喪服傳〉稱「為祖後者」。但由於今君之祖父不受國,故祖父不得自居其父(即先君)之後。同理,由於今君之父不受國,故父不得自居其祖父(即先君)之後。但這並不是說今君非其祖父、父之後。也就是說,雖然今君之祖父、父非先君之後,今君卻是其祖父、父之後,故父卒,今君是「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至於其原理,〈喪服〉經傳注、《鄭志》未有說明。王敞以「正統貴體」作解 ,張錫恭以重的「遞及之理」作解 ,其義相似。若是宗子,也應具有今宗子與其不受重的祖父、父之間的為後關係,具有「遞及之理」。
(三)「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的邏輯關係
第三節論及,情況(二)、(五•1)、(五•2)、(六)符合「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從《鄭志》鄭玄的第一個「誤答」中可知,情況(a)也符合「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即「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不僅適用於「父宜嗣位而早卒」,而且適用於父有廢疾不立而早卒,不僅適用於今君受國於曾祖父,而且適用於今君受國於祖父。也就是說不論今君受國於祖父、曾祖父還是其他直系正尊,也不論父是否有廢疾他故、是否宜嗣位,只要父早卒,今君就能將為祖後,應為祖父服斬,因而「父卒」是「為祖後者三年斬」的充分條件 。那麼「父卒」是不是「為祖後者三年斬」的必要條件?從趙商所問的「父有廢疾」來看,鄭玄僅答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而並未措意於「父有廢疾」的因素,可知父有無廢疾並不能決定為祖後者能否服斬,那麼能決定為祖後者能服斬的就只有父早卒這個因素,也就是說「父卒」是「為祖後者三年斬」的必要條件。故知「父卒」是「為祖後者三年斬」的充分必要條件。「父卒」既可指父「宜嗣位而早卒」,即將為後者先於所後者而卒,也可指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的父先於祖父而卒,即不為後者先於所後者而卒,在這兩種情況下為祖後者皆為祖父服斬。那麼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在「為祖後者三年斬」中起何種作用?「為祖後者三年斬」其實是「(將)為祖後」與「為祖父服斬」的結合。「(將)為祖後」與「為祖父服斬」是不同的兩個步驟,而非合一的,(將)為祖後不一定就為祖父服斬,需要將二者分開考察。(將)為祖後是為祖父服斬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是將為祖後的充分條件,但不是(將)為祖後的必要條件,也不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條件或必要條件。父卒是將為祖後的充分條件,也是為祖父服斬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將)為祖後的必要條件。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且父卒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條件,父宜嗣位且父卒也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條件,但都不是必要條件。總之,「父卒」加「(將)為祖後」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這是鄭玄所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的本質含義。
可以發現,表5中不論是何爵級,「父卒」都是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在表4中,大夫、士階層的「父卒」是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天子、諸侯階層的「父卒」是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這是由於表4中的祖父是君,而表5中的祖父非君。若拋卻所後者是君這個條件的限制,則「父卒」都是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不論所後者的爵級,不論父是否宜嗣位,只要父早卒,為祖後者就為祖父服斬,那麼「父卒」就是「為祖後者三年斬」的充分必要條件,這與「父卒」加「(將)為祖後」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是等價的。由於鄭玄默認〈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不包含父不宜嗣位的情況(參第三、五節),而《鄭志》「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既包含父宜嗣位的情況,也包含父不宜嗣位的情況,故從鄭玄的視角來看,「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更具普遍適用性。若脫離這個視角,則可發現,〈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鄭志》「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皆兼包父宜嗣位和不宜嗣位的情況,皆是對〈喪服經〉「為君之祖父」服不杖期的整全解釋,這兩個命題其實是同一命題的不同表述。范宣云:「《禮》『為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 則不論嫡孫為祖後還是庶孫為祖後,皆適用「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總之,「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是一個普遍適用的原則。
五、〈喪服〉「適孫」、「為祖後者」、「父為長子」的關聯
〈喪服〉為「適孫」服不杖期,傳云「有適子者無適孫」,注云「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喪服傳〉云「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鄭志》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喪服〉「父為長子」服斬,傳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注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這三處經傳注看似懸隔,其實關係非常緊密。
首先看為「適孫」服不杖期(「有適子者無適孫」)與「父為長子」服斬(「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的關係。「父為長子」注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既云「為父後」,則父已卒,也即是長子之祖父已卒。也就是說若己已卒,己之長子是為父後者,則己之長子纔能為其長子服斬;若己尚在,則己之長子只能為其長子服不杖期。這相當於說若己尚在,則己之長子尚無完全意義上的長子,亦即己尚無完全意義上的嫡孫。而「有適子者無適孫」是說若己已有宜立的長子,則己不立嫡孫。兩相比較,己不立嫡孫相當於己之長子尚無完全意義上的長子,可知「有適子者無適孫」與「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有嚴密的內在統一性,故吳紱云:「祖在則父不得為長子三年,以孫未為適也。所謂『有適子者無適孫』也。」 曹元弼云:「『有適子者無適孫』,先儒謂:『祖在,父不為長子服斬。』」
然後看為「適孫」服不杖期(「有適子者無適孫」、「適子死則立適孫」)與「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關係。注云「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其中「適子死」對應「父卒」,「適孫」對應「為祖後者」,「將上為祖後」對應「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為祖後」。「適子死則立適孫」是說己的宜立的長子死後,纔能建立「祖父—嫡孫」關係;「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是說嫡孫的宜立的父卒後,纔能建立「祖父—為祖後者」關係。也就是說,在「適子死/父卒」這個共同條件的作用下,「祖父—嫡孫」關係與「祖父—為祖後者」關係得以同時建立,那麼祖父為嫡孫服不杖期就對應為祖後者為祖父服斬。故知「適子死則立適孫」與「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有嚴密的內在統一性。由此可知,鄭玄對〈喪服傳〉「有適子者無適孫」、「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的注釋,默認「適子」和「父」皆隱含「宜立」的限制條件。那麼若去除「宜立」這個限制條件,則是「有適子者無適孫」與「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相應,二者也具有嚴密的內在統一性。
最後看「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與「父為長子」服斬(「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的關係。「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是說己之父卒後,己將為祖後,纔能為祖父服斬。「父為長子」服斬是說己是為父後者,己纔能為己之長子服斬。在「祖父—父—己—長子」的結構中來看,父卒以後,己既是為父後者,又是將為祖後者,己是為父後者故得為長子服斬,己是將為祖後者故得為祖父服斬,則己得為祖父和長子服斬在父卒這個條件下獲得同時滿足,也就是説「父卒」使「為祖後者三年斬」和「父為長子」服斬同時成立。故知「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與「父為長子」服斬也有嚴密的內在統一性。
綜上可知,「有適子者無適孫」、「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父為長子」服斬(「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三者具有嚴密的邏輯統一性。
六、天子諸侯、大宗子小宗子庶子的為祖後
〈喪服〉不杖期章「為君之父、祖父」中的為祖後的諸情況,受其中包含的臣從君而服的因素的影響。若剝除這個因素,單就(將)為後者與其父、祖的關係而言,即是一般的為祖後問題。鑒於鄭玄、何休皆區分君統和宗統,本節分天子諸侯的為祖後、大宗子小宗子庶子的為祖後來論述。為便於討論,以下僅論已受國、已受重的情況。
(一)天子、諸侯的為祖後
天子、諸侯的繼體君為祖後,須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若今君已受國於曾祖父,今君之祖父有廢疾不立,父(不論宜嗣位還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祖父而卒,則今君為其父、祖父皆服斬。可推知,若今君已受國於高祖父,今君之曾祖父有廢疾不立,且今君之父、祖父(不論宜嗣位還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曾祖父而卒,則今君亦為曾祖父服斬。此所謂「某先於某而卒」並非等同於注所云的「早卒」,因「早卒」是指將為後者先於所受國者卒,而此處所論並不限於為後者與所受國者,還有為後者的不立之父祖,本節下文所論繼體君、大宗子小宗子亦然。
若天子、諸侯的繼體君為祖後,則所後極限是始受命王、始封諸侯 ,得立嫡孫、嫡曾孫、嫡玄孫,乃至無限世孫 。上揭鄭注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又〈司服〉云天子「凡凶事,服弁服」,注云「服弁,喪冠也。其服,斬衰、齊衰」,疏云:「天子、諸侯絕傍期,正統之期猶不降,故兼云『齊衰』。其正服大功,亦似不降也……然則王為適子斬衰,其為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則皆齊衰。」 可知所受國者為將為後者服不杖期。至於不立之父祖為此為後者何服,經、傳、注未有明文。注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 ,而不立的父自身並非為父後者,故不得為其長子(即將為祖後者)服斬,不立的祖也不得為其嫡孫(即將為曾祖後者)服斬。第四節論及不立之父祖以為(曾)祖後者為己之後,那麼據注「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則不立之父祖為此為後者服不杖期。此外,為後者與除父祖之外的其他親屬之間仍是原本的親屬關係,但是由於天子、諸侯絕旁期,故為後者不為旁親服,所受國者不為其不嗣位的子孫服。這種情況下,可將天子、諸侯的繼體君與長子、嫡孫等之間的服敘製表如下。

另一種情況是,若今君已受國於曾祖父,今君之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祖父(不論宜嗣位還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父而卒,則今君為祖父服齊衰杖期(因主喪故有杖)。以此推之,若今君已受國於高祖父,今君之祖父、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而曾祖父(不論宜嗣位還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先於祖父而卒,且祖父先於父而卒,則今君為祖父服齊衰杖期,為曾祖父應服齊衰三月而有杖,餘可以此類推。這種情況下,將天子、諸侯的繼體君與長子、嫡孫等之間的服敘列表如下。

以上所論是為後者是繼體王、繼體諸侯的情況。若為後者是始受命王、始封諸侯,則所後者皆非君,表6、表7中深色格子中應是親服而非斬衰。始受命王、始封諸侯為父祖皆服親服,父卒然後為祖父服斬,祖父和父皆卒然後為曾祖父服斬,餘可以此類推。若始受命王、始封諸侯是長子、嫡孫、嫡曾孫等,則為父祖服親服而有杖。可參考表8、表9。
(二)大宗子、小宗子、庶子的為祖後
大宗以別子為祖,繼別子者為大宗子,大宗百世不遷,自別子以下皆得立嫡孫,以至無限世孫(理論上而已);四小宗皆得立嫡孫,乃至嫡曾孫、嫡玄孫,乃至無限世孫(理論上而已);庶子雖不得為嫡孫服不杖期,卻可有(將)為祖後者。
大宗子、小宗子、庶子與天子、諸侯的繼體君有幾點不同。一是天子、諸侯皆有臣,而大宗子、小宗子、庶子是卿大夫或士,若是有地的卿大夫則有臣,若是士以及無地的卿大夫則無臣,無臣則不適用〈喪服〉「為君之父、祖父」服不杖期。二是大宗之子孫的所後極限是別子,小宗之子孫的所後極限是所繼的祖禰(高祖、曾祖、祖、禰),庶子之子孫的所後極限是庶子本身。三是上揭注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所受重者為將為後者服斬或不杖期,則為後者為所受重者之服不能低於不杖期,又因為後者主喪而有杖,故大宗、小宗、庶子的為後者為所受重者應服斬或杖期。四是大宗、小宗、庶子的為祖後者與其旁親仍維持原本的親屬關係,互相服親服。五是所受重者為其不受重之子孫服親服。六是〈曲禮〉「七十曰老,而傳」注云「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 ,〈王制〉「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注云「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 ,注又云「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 ,「有父者,禮,七十老而傳,八十齊喪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為宗子」 ,可知通常情況下,至多至高祖則必傳家事於其子孫,或祖有罪疾他故而提前傳家事於其子孫。由此而有宗子任家事而其父祖尚存的情況,則宗子為父祖當服親服,而天子、諸侯通常直到崩薨纔傳位。
第四節論及,「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適用於不同爵級,那麼大宗、小宗、庶子的嫡孫為祖後,嫡孫為祖父之服也受父卒與否的影響,若父卒,然後為祖父服斬;若父在,則嫡孫擔任喪主和祭主,為祖父服杖期。若推至曾孫為曾祖後,曾孫為所後曾祖父之服也受父、祖父卒與否的影響,若父先於祖父卒,祖父先於曾祖父卒,則為父、祖父、曾祖父皆服斬;若曾祖父先於祖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受重)卒,祖父先於父(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受重)卒,則為父服斬,為祖父服杖期,為曾祖父服齊衰三月而有杖。玄孫為高祖後可以此類推。比照表6、表7,可將大宗子、小宗子、庶子與長子、嫡孫等之間的服敘列表如下。


綜合為祖後的諸情況,可將各階層的為祖後之異同列表如下。

七、朱熹「寧宗嫡孫承重」說辨正
歷史上涉及為祖後的事例很多,而皇位繼承中的則較少,具有代表性的是南宋孝宗、光宗、寧宗這祖孫三代的事例。簡言之,紹熙五年(1194)六月初九,太上皇帝孝宗駕崩,遺誥「皇帝成服,三日聽政,喪紀以日易月」,遂擬定27日後行禫祭。然光宗患有精神疾病且拒絕主持孝宗喪禮,至禫祭當日,發生「紹熙內禪」,光宗被迫禪位而成為太上皇帝,其子寧宗即位並舉行禫祭。孝宗晚年意欲「恢復」,擢用一批理學型士大夫,被朱熹譽為有道之君。孝宗禪位於光宗,光宗卻多悖逆於孝宗 。理學型士大夫於內禪中扶寧宗即位,朱熹對寧宗抱有較高期待,遂往供待制侍講職 ,於此期間奏〈乞討論喪服劄子〉 ,主張寧宗「嫡孫承重」之說,應為孝宗服斬衰三年。朱熹此說對後世頗有影響,如盛世佐云:「若祖為君而薨,父雖在,有廢疾,不任喪事,則後祖而為君者,當與其臣同服斬也,宋之寧宗是其例矣。」 其說與朱熹基本相同。朱熹之主張具有北宋以來儒家士大夫要求將「嫡孫承重」服制之踐行普遍化的歷史背景 ,更具有「得君行道」的政治目的 ,是希望寧宗「以孝宗為法,以太上為鑒」,肅清光宗的負面政治影響,樹立孝宗的道德典範 。本文於這些現實的歷史、政治和道德因素之外,著重從學理上辨析朱熹之說是否符合經義。
朱熹〈乞討論喪服劄子〉:
《禮經》、《敕令》子為父、嫡孫承重為祖父,皆斬衰三年。蓋嫡子當為父後以承大宗之重,而不能襲位以執喪,則嫡孫繼統而代之執喪,義當然也。……(孝宗)易月之外,猶執通喪,朝衣朝冠皆以大布。……間者遺誥初頒,太上皇帝偶違康豫,不能躬就喪次。陛下實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統,則所謂承重之服著在禮、律,所宜一遵壽皇已行之法,易月之外,且以布衣布冠視朝聽政,以代太上皇帝躬執三年之喪。
該劄子所附〈書奏稿後〉:
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謂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但傳云「父沒,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旁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
翌日所撰〈答余正甫〉云:「如『子為父』下便合附以『嫡孫為祖後』及『諸侯父有廢疾』之類。」 可知朱熹所說的「嫡孫承重」、「嫡孫為祖後」含義相同。朱熹對《鄭志》之說推崇備至:「(《儀禮注疏》)分明說:『嗣君有廢疾不任國事者,嫡孫承重。』當時若寫此文字出去,誰人敢爭!」 總之,朱熹認為因光宗「不能襲位以執喪」、「不能躬就喪次」,故寧宗是嫡孫而承重,應為孝宗服斬衰三年。因〈喪服經〉中並無嫡孫承重為祖父服斬之文,故朱熹所據主要有三,即《鄭志》「己為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以及當時行用的嫡孫承重為祖父服斬的律令。以下條辨朱熹之說。
第一,孝宗、光宗、寧宗的情況是,今君之父受國於祖父,祖父卒,而父因廢疾而提前退位,父未服完三年喪,父在,則今君應為祖父何服。問題的關鍵是今君受國於父還是祖父?由於孝宗之喪無人主持,故寧宗被立為皇帝以主喪,朱熹主張寧宗是嫡孫而承重,也就是主張寧宗受國於孝宗。然而學理上講,孝宗卒時,光宗在法理上是否成君,就成為寧宗是受國於孝宗還是光宗的決定性因素。孝宗卒時,光宗已在位五年,《春秋》、《禮》中常講「踰年稱君」 ,則孝宗卒第二年光宗就可稱君;即便是三年喪結束後纔能完全成君,光宗已在位五年,也理應成君。孝宗在世時光宗已行即位禮,已改元,就已是天子,不僅僅是攝天子之事而已;而且光宗活到孝宗卒後六年,足以成君。若認為寧宗是嫡孫為祖後,就相當於抹除了光宗是成君的事實,在光宗將來如何入宗廟的問題上也會導致很大疑難。而且,光宗手詔說自己「歷事歲久,念欲退閑」 ,使主張內禪的諸臣獲得依據 ,這從現實程序上也說明寧宗是受國於光宗。總之,孝宗卒後,光宗是成君,應是明確的,即使光宗後來患有精神疾病,他也是成君。光宗既已成君,而「臣不殤君,子不殤父」,不殤則必有後,那麼寧宗就屬於為父後的範疇而非為祖後的範疇,是受國於光宗而非孝宗。既然寧宗是受國於父而非祖父,那麼就不是嫡孫承重而為祖後。而〈喪服〉「為君之父、祖父」注云「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鄭志》說「己為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皆是說今君之父因有廢疾而未嗣位,今君是為祖後而非為父後,這與光宗是成君、寧宗為父後皆判然有別,故朱熹援引《禮》、《鄭志》為據,就不恰當。
第二,第四節論及,「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中的「父卒」既可指父「宜嗣位而早卒」,即將為後者先於所後者而卒;也可指有廢疾他故而不宜嗣位的父先於祖父而卒,即不為後者先於所後者而卒。然光宗已嗣位,又後於孝宗而卒,故並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第四節論及,「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的本質含義是說「父卒」加「(將)為祖後」是「為祖父服斬」的充分必要條件。然而寧宗之父光宗尚在,而且學理上寧宗並非受國於祖父孝宗,可知寧宗並不適用「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而朱熹所強調的光宗「不能襲位以執喪」、「不能躬就喪次」,對應第四節所說的有廢疾,但這並非寧宗為孝宗服斬的充分條件。朱熹再三提及光宗不能主持孝宗喪事,可見他很大程度上是此為切入點來思考寧宗嫡孫承重問題。其實這也是紹熙內禪的直接動因 。但是這種不夠堅實的理據並不能為朱熹的論證提供根本性支持。朱熹對此也有疑慮,他說「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就是對光宗在世而寧宗承重為孝宗服斬的主張懷有疑慮 。朱熹所云「代太上皇帝躬執三年之喪」,也於《禮》無據,不可由他人代為服喪。
第三,第四節論及,《鄭志》趙商所問的「祖」是在位而卒者,而非禪位於今君然後卒者;「父」是不曾為君者。而孝宗已禪位,光宗是成君,這與《鄭志》所說的情況並不同。朱熹對此並未措意。
第四,第四節論及,《鄭志》鄭玄所答「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與為祖後其實無關,為天子、諸侯服斬的原因是臣為君皆服斬,並非因為祖後纔為天子、諸侯服斬。孝宗曾是天子,故其子孫、臣下必為之服斬,當然包括寧宗。朱熹說「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是據鄭玄所答「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而認為寧宗為孝宗服斬是最終定讞。張錫恭云:「朱子深服其說,亦以孝宗嘗為天子故也。」 「其說」指《鄭志》鄭玄之答。寧宗固然應為孝宗服斬,但這並非由於寧宗以嫡孫承重的緣故,而是因孝宗是天子的緣故。
綜上所述,從以鄭玄為代表的漢代經學的學理上來看,寧宗是受國於光宗而非受國於孝宗,寧宗的禮制地位是將為父後者(光宗卒後寧宗是為父後者)而非為祖後者,並以此身份來主持祖父的喪禮和祭禮。又因光宗在世,故寧宗不適用「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但是因孝宗是天子,故適用「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寧宗應為孝宗服斬。朱熹一是認為寧宗是以嫡孫承重而為祖後;二是忽略「父卒」的條件限制;三是徑將《鄭志》的情況與寧宗的情況對應而未作細緻區分 ,未慮及《鄭志》所說的「祖」是在位而卒者、「父」不曾為君這些因素;四是混淆嫡孫為祖父服斬與「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始終將兩者捆綁看待,而未將其分別看待 ,這導致他雖意識到因孝宗是天子故寧宗應為孝宗服斬,但是始終將這個服斬與寧宗為祖後(實際上並非為祖後)而服斬混淆看待。
朱熹得孝宗知遇,欲挽救當時的皇室倫理和朝廷綱紀的雙重危機 ,他出於現實政治目的,同時由於他對《禮》學的不同於漢儒的一些理解乃至疏失,而主張寧宗是孝宗之承重嫡孫,為祖後而為孝宗服斬。這是朱熹等理學家為寧宗打造的身份,其用意除要使寧宗以今君/嫡孫的身份主持孝宗之喪以外,更希冀藉由比照孝宗為高宗服三年之喪,期望寧宗成為如孝宗般的有道明君。朱熹欲得君行道的良苦用心於此可見一斑,故有寧宗嫡孫承重說這一理論建構,本於天理而因應時事,必有其合理之處,其中款曲較為復雜。本文僅以朱熹所據的〈喪服〉經注及《鄭志》為準,從以鄭玄為主的漢代經學的視角重加研討,認為朱熹之說有其漏誤。
八、結語:為祖後與尊尊親親
(將)為祖後的主體是「父—己—長子」結構。依「父」是庶子還是為後者、「己」是宜立的長子還是有廢疾他故而不宜立的長子,可將祖孫三代的為後關係及服敘分為四種情況。
在「父—己—長子」結構中,從上往下看,「父」是否為父後能決定「父」能否為「己」服斬;「己」是否為父後能決定「己」能否為「長子」服斬;「父」是否為父後和「己」是否為父後能共同決定「父」能否為「長子」服不杖期,只有「父」為父後且「己」不為父後時「父」纔能為「長子」服不杖期。這些「決定」之所以存在,其發生學上的原動力是「為父後」。為父後體現的是天子、諸侯的世襲傳承統系,以及大宗百世不遷、小宗五世則遷的代際傳承統系,這個統系以立子立嫡為基本原理 ,而分別嫡子庶子乃是尊尊之義的表現,故為父後也就是尊尊之義的邏輯要求所致。為後的諸服制涉及諸多原則,黃銘指出其主要原則是尊尊之義,其他原則是次要原則 ,此說誠是。若為後者之長子不為父後(早卒或有廢疾他故而不立等因素),則尊尊之義的表現就從分別嫡子庶子轉化為分別嫡孫庶孫,從而由為祖後代替為父後來支撐起上述統系。進一步,這種嫡嫡相承的縱貫統系反映在喪服服制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從上往下看,就是「正尊不降嫡」原則 。〈喪服傳〉於為長子、嫡孫、嫡婦之服,皆云「不降」、「不敢降」,以明正尊不降嫡之義。因而為父後、為祖後乃至為曾祖後等等,都是尊尊之義在現實制度中的表現,在喪服服制上就表現為為後者為長子服斬,為嫡孫、嫡曾孫等服不杖期,重於為庶子、庶孫、庶曾孫之服,為嫡婦、嫡孫婦、嫡曾孫婦等之服也重於為庶婦、庶孫婦、庶曾孫婦等之服。二是從下往上看,就是「為後者為所後者服斬」原則。若不考慮為後者的不立之父祖在世的影響,則為祖後者乃至為曾祖後者等等皆為所後者服斬,重於庶孫、庶曾孫等。由「正尊不降嫡」和「為後者為所後者服斬」原則,支撐起嫡嫡相承的傳國或傳重主幹,其基本原理分別是重嫡和尊正尊,二者皆是尊尊之義的內容。
在「父—己—長子」結構中,從下往上看,「己」是否為父後能決定「長子」能否(將)為祖後(「己」不為父後「長子」纔能(將)為祖後),「己」是否早於「父」卒能決定「長子」能否為「父」服斬。這也是在不能為父後的情況下,由為祖後代替為父後來支撐起上述嫡嫡相承的縱貫統系,這裡有兩層含義需要分疏。一是孫之父能為父後則孫不能(將)為祖後,這是由於孫比其父之尊輕,尊輕則不具有(將)為後的優先性,這是尊尊之義的表現。二是嫡孫不能直接為祖父「加隆」至斬,而是要受嫡孫之父是否在世的影響,只有嫡孫之父卒後,嫡孫纔能為祖父服斬。這有些類似於父卒為母三年,父在則為母「屈」至杖期,但是其原理並不同。雖然在〈喪服傳〉中父、祖父同為「至尊」,但是〈公羊傳〉有「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以王父命辭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之義,則祖父實尊於父。那麼嫡孫之父在時嫡孫不能為祖父服斬,其原因就不在尊尊維度,而應在親親維度。父子是一體至親,而祖父與嫡孫並非一體至親,所以應是親親之義導致嫡孫之父在時嫡孫不能為祖父服斬,其中,嫡孫之祖父與嫡孫之父之間,嫡孫之父與嫡孫之間,這兩層父子之親皆在起作用。因而從下向上看,上述嫡嫡相承的縱貫統系中同時蘊含尊尊親親之義。
〈大傳〉論及仁義在上述嫡嫡相承的縱貫統系中的作用:
〔經〕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注〕自,猶用也。率,循也。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衰。然,如是也。
這裡所謂仁(恩)、義,分別與親、尊對應。從下往上看,仁(恩)、親漸輕,而義、尊漸重;從上往下看,仁(恩)、親漸重,而義、尊漸輕。〈大傳〉經、注雖不是就為祖後的情況而言,但其中蘊含的仁義、親尊、輕重、上下之義,卻恰可構成「父—己—長子」結構中的為後關係及其服制之所以如此的內在原理。從上往下看是「自義率祖」,由於祖父之尊重於父之尊,故祖父可以直接為嫡孫服不杖期,而不必在意嫡孫之父是否在世,其中突出尊尊之義;從下往上看是「自仁率親」,由於父之親重於祖父之親,故當嫡孫要為祖父服喪時,他要慮及父的感受,父在時不能遽然為祖父服最重的斬,而應在父卒以後纔能為祖父服斬,其中突出親親之義。因而「為祖後」的服制設計,既可以體現祖父與嫡孫之間的為後關係以突出尊尊之義,又可以照顧嫡孫之父與嫡孫之間、嫡孫之祖父與嫡孫之父之間的父子之親以突出親親之義。
綜合上文所論,可知「為祖後」的服制設計是尊尊親親相經緯的格局,從整體上看其主要原則是尊尊之義,其中還含有儒學對尊尊、親親的雙重肯定,並使尊尊、親親獲得恰當安頓。
作者:劉斌,河北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哲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燕趙哲學與文化研究中心講師。
来源:《中國文哲研究集刊》,2024年9月第65期,第109∼1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