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新释
辜天平
内容提要:《老子》二十五章经文是从对“道”之体用与“名”之论述展开的,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理解也应以此为前提。“道”与“人、地、天”之异同,始由“名”言:就“有名”而论,“四大”并称皆“强名”为之,在显扬“王”与“天、地、道”之同“大”的“有名”性,是在“生而不有”“长而不宰”的生成论上言玄德之用;就“无名”而论,“道”与“人、地、天、自然”并举于“法”,乃在突显“道”之恒有、常久,于本体论上言“四大”之玄同。故道之体用在“名”上得以贯通。经文之“法”,当训作“象”,相似、相像之谓,体现“四大”之“同然性”与“差异性”的矛盾。“自然”,既是对“道”之存在、生成、运动的本然呈现的再解释,也是对“四大”之“玄同”的追究。先言“法地”,再及“法天”“法道”,是老子用“遮蔽法”凸出“地”与“道”之地位,进以掩盖传统“天”之光芒,其根本原因在于老子政治哲学的主要精神导源于大庭氏、黄帝等先王的“法地”之德。
关键词:名;四大;自然;法;玄同

















作者:辜天平,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道家道教文献与思想。
原载:《老子学刊》第22辑第18-35页。